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有關規定、《吉林森工集團黨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具體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精簡會議及文件
1.控制會議規模及數量。堅持務實高效原則,切實減少各類會議,能不開的堅決不開,能合并的堅決合并,能開小會的不開大會。全局性的會議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上級召開要求貫徹落實的;二是事關我局中心工作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需要召開會議統一部署的。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機關各部門及雙重職能單位召開的專業性會議,只安排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基層單位分管領導參加,壓縮會議規模。
2.切實改進會風。會議要主題明確,解決實際問題,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一般工作會議只安排一位領導同志講話,講話時間不超過40分鐘。基層單位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邀請上級領導參加,講話要直奔主題,提高效率。
3.嚴控會議經費。嚴禁用各種形式套取費用,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舉辦會議要厲行節約,會場布置要簡樸,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4.控制文件簡報數量。堅持少發文、發短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局只保留《露水河林業報》一份報紙,各部門、各單位確需印發簡報的須經局長審批同意后印發。
5. 積極推廣文件、信息、報表的網絡傳遞報送,逐步實現無紙化辦公。
二、改進調查研究
6. 輕車簡從、務求實效。局領導到基層考察調研只派相關部門同志隨行,一般不超過3人。局領導主要公務活動,均由局辦公室按照精簡、必要的原則負責安排,調研要明確主題,認真制定方案。要圍繞調研主題,深入基層,深入實際,了解真實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防止調研工作走形式、走過場。反對講排場,防止弄虛作假。基層單位不得對考察調研點進行臨時應景布置,不得影響和干預基層干部群眾反映真實情況,確保調研取得實效。
7.密切聯系員工群眾。進一步拓寬聯系群眾的渠道,要多到矛盾問題集中、群眾生活困難的單位去調研,多同群眾座談,關心他們的生產生活,關注弱勢群體,完善聯系點和幫扶制度,切實幫助基層單位和員工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三、改進公務活動
8.精簡各類考核檢查和表彰評比活動。清理、整合考核檢查評比項目,改革考核檢查評比辦法。凡內容、時間相近的,應統籌安排集中組織,不得重復進行。
9、機關各部門及雙重職能單位要建立順暢的溝通協調配合機制,明確分工,各司其職,不推諉,不扯皮,主責工作要全面做好,相關工作要積極配合好。對基層單位尤其是各林場進行的專業檢查和驗收活動要降低頻率,精簡參與人員,減少出車次數,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
10.精簡各類考察走訪活動。局機關及各基層單位領導不得以考察、學習、調研名義進行相互走訪。節日期間,機關部門之間、基層單位之間以及部門與基層單位之間不得搞相互走訪,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
11.局領導以及基層單位領導出國(境)、出省考察交流,視工作需要按程序審批。沒有實質性內容的出訪、考察不予安排。嚴格控制在外停留時間和活動范圍,嚴格控制出訪、考察隨行人員,嚴格執行出國(境)考察管理制度、考察計劃和各項費用標準。
四、規范公務接待
12.切實簡化接待。局領導到基層單位調研等公務活動,不搞迎送,陪同人員在調研點或公務活動現場等候,所到之處不得組織人員列隊迎送,不設歡迎標語,不擺放花草、水果和香煙。
13.規范就餐標準。局領導、機關部門領導到林場調研和執行公務活動,應在本單位內部食堂或就近餐點就餐,原則上不得飲酒。不得以工作名義到林場就餐;到地區單位調研和執行公務活動不得安排就餐。
五、規范職務消費
14.規范公務用車。機關領導公務用車經請示局長同意后,由辦公室負責調派,各單位的車輛須經審批后方可外出,各級領導不準借用、占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的車輛,嚴禁公車私用。
15.規范業務接待。接待上級領導檢查指導工作的,經請示局長同意后到局賓館或狩獵場用餐。在業務接待活動中贈送的禮品,應以宣傳企業、展示企業文化為主要內容。不得贈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以及其它貴重物品。
16.要厲行勤儉節約,控制接待標準,壓縮經費開支,反對講排場、比闊氣,杜絕鋪張浪費。公務接待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提高接待標準和擴大接待規模。不得安排到娛樂、休閑、健身、保健等場所進行消費活動。各級領導不得到基層單位核銷各種費用。
六、加強監督檢查
17.各級領導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自覺接受法律、組織、群眾、輿論監督。求真務實,嚴格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認真抓好分管單位和部門或本單位的落實工作,切實改進工作作風。
18.各單位要按照上述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逐項逐條抓好落實。局黨委將辦法的執行情況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內容,進行年度考核檢查。
19.局紀委將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予以檢查督促,通報執行情況,對群眾舉報的問題,紀委將及時嚴肅查處。各單位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應通過職代會等形式向員工公示,接受民主監督。
20.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局紀委負責解釋。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若上級有新要求的,按上級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