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加強企業管理,強化制度約束,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責任追究制度: 一、產品生產單位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沒有客戶、沒有定單、盲目生產,形成庫存產品積壓,造成損失的,對經營者給予黨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10萬元以上的給予降、撤職或留黨察看處分;經濟處置按損失額的1%——10%處罰經營者。 二、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授意、指使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形成虛盈實虧的,對直接責任人或主管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取消經營者年薪,對其他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由于前任經營者虛盈實虧,財務報告沒有體現,后期經營過程中發現問題,追究前任經營者責任并酌情追扣當期年薪。損失價值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降職處分;10萬元以上的給予免職處分或相應的黨紀處分,并不再任用。 三、在木材生產過程中,要嚴格執行量造材設計規定,合理造材。繳庫、發車和挑選工作按局有關規定執行,拒不執行相關規定造成損失的,給予黨政紀處分并按損失額處以1——5倍罰款。 四、在產品銷售工作中,要嚴格審核合同內容,加工產品時須按合同規定收取定金,發貨時嚴格執行付款當貨及清理欠款的有關規定,客戶必須交足付款方可發貨,不得超預付款發貨。多發貨所發生的欠款,限期清回。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分并按欠款額的比例給予經濟處罰。 五、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違反規定,亂收費并設置帳外帳,虛開、轉讓發票等行為,給企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 六、在經貿工作中,不了解對方資信情況,盲目與之購銷合同而被騙的,或者購進假冒偽劣商品,或者不履行合同,以致被對方索賠或退貨的,,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黨政紀處分。 七、在經濟監督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職出現的瀆職行為,給企業、單位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給予黨政紀處分。 八、在森林資源保護工作中,違反《森林法》等有關法規,盜伐、濫伐、超范圍采伐林木,或者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和消防法規,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致使發生傷亡、火災、爆炸、工程質量等其他事故的,追究其責任人責任。 十、在物資采購、儲藏、運輸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致使所購物資質次價高,或者致使物資丟失、損壞、變質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黨政紀處分。 十一、在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中,不按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或將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用于搞福利,濫發獎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分。 十二、在資金管理中,將收取的回扣、酬金、手續費等營業外收入納入“小金庫”的,依據《中共吉林省紀委吉林省監察廳關于“小金庫”問題紀律處分規定(試行)》給予黨政紀處分。 十三、在醫療衛生工作中,由于醫務人員過失,發生醫療事故的,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或者給予黨政紀處分。 十四、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追還所欠公款,情節嚴重的,給予黨政紀處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五、本制度由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本制度與上級法規、文件有抵觸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